律法章程的制定,从来都是一件好时良久且繁琐等事情,洪门至今为止所使用的律法当中,绝大部分都是承袭了大明朝的法律。
不过,大明朝的律法当中,实在有太多不人道的地方了,比如诛连、宫刑等等,而且很多法律上弹性太大,让主审官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就造成了很多达官显贵们可以拥有更多的特权。
清明廉洁的官员从来都是凤毛麟角的东西,对于一般官员而言,他们更在意的是能在自己任上获取足够的利益,为自己和家族争取更多的回报。
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除非不到逼不得已,他们其实从来就没有想过要告官的,可真要走到这一步,也就意味着这些百姓们已然是走投无路了。
李天养在前世之时,依稀还记得一些话来描述法律的:法律是对于普通百姓最后的救命稻草,也是保证人类天生劣根性能够被遏制的强有力手段。
或许,李天养已经忘了原话是什么了,他也不在意这原话是如何,但是他却在意一点,那就是通过法律,能够让百姓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拥有什么权力等等。
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名字是李天养按照前世记忆所取等名字,但是其盖范围却是极广,囊括了整个百姓民间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只要不是恶性的刑事案件,其实处罚条例的内容几乎都能涵盖,可以帮助治安局更好的处理民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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