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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统勋的终审定案奏折果真在五日后送达了京城,刘统勋奏称:
“两淮商人迭荷恩赏卿衔,乃于历年提引一案,将官帑视为己赀,除自行侵用银六百二十余万两外,或代购器物,结纳馈送,或借名差务,浪费浮开,又冒侵银至数百万两,于法于情,均属难宥。
今既败露,又蒙格外天恩,免其治罪。所有查出各款银数,自应尽数追缴,以清国帑。
查历年提引应行归公银共一千零九十二万二千八百九十七两六钱,内除奉旨拨解江宁协济差案及解交内府抵换金银牌锞,与一切奏明支用,并因公支取,例得开销银四十六万一千七百六十九两九钱二分五厘。
又现贮在库归款银二十六万二百六十五两六钱六分六厘,两共银七十二万二千零三十五两五钱六分一厘,应如该抚等所请,免其追缴外,所有各商节年领引未完纳银六百二十五万三千五百八十四两一钱六分六厘,又总商藉称辛工膏火银七十万三千六百零二两,又楚商滥支膏火银二千两,又总商代盐政购办器物浮开银十六万六百八十七两,又各商借差支用银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九十八两八钱,及办差浮开银六十六万七千九百七十六两八钱。以上商人名下,共应完纳银九百二十七万五百四十八两七钱七分九厘,其各商代吉庆、高恒、普福购办器物作价银五十七万六千七百九十二两八钱二分一厘,又各商交付高恒仆人张文学、顾蓼怀经收各项银二十万七千八百八十七两八钱五分二厘,各商代高恒办檀梨器物银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两一钱四分四厘,均该商等有心结纳,于中取利,亦应照该抚等所请高恒、普福名下无可追抵之款,着落该商名下赔完,通共计应追缴银一千零十四万一千七百六十九两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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