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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二章:立决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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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朱常洛的反问是一种现实!

身为官员,大多数时候的确可以超脱于大明律之外,或者更准确的说,中国从古至今都不是一个法制至上的国家,无论是明律,还是之前的宋律,唐律,乃至于汉律,都是针对于平民阶层制定的律法。

因为在中国,有太多的东西可以超脱于律法之上了,皇权自不必说,虽然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但是仔细想想就知道,这句话说的是同罪,而非同罚!

而且这句话的起源是史记当中的商君列传,据传是出自于法家的名士商鞅,如果要说中国古代对于法律贯彻的最为彻底的一个时期的话,那肯定是商鞅变法的那段日子了,但是有意思的是,即便是大名鼎鼎的商鞅,也没有将这句话落实。

当初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尚是太子的秦惠文王在门客的教唆下犯法,按照律法,当以黥刑,刺面为罚,但是由于秦惠文王特殊的身份,最后即便是商鞅也只得妥协,用处罚太子的两位老师来替代太子,最终才得以平息风波。

更不要提自唐以来历朝历代都有八议之法,以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为八议,凡是符合这八种规定的犯人,虽然得不到完全的免刑,但是至少减轻一等以上的刑罚是光明正大的。

所以一直以来,无论是在朝臣的观念当中,还是在以前的皇帝观念当中,都压根没有把官员这个群体纳入大明律的管辖范畴,翻开史书瞧瞧就知道,大明朝因为冒犯皇帝,或者徇私舞弊被罢免的官员有不少,但是官员犯罪,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真正经过三司审查用大明律来判罚的官员,应该说一个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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