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8年7月14日,《帝国皇位继承法》在帝国元老院和公民院同时三读通过,标志着帝国皇位制度一法律形式明确确立。根据《帝国皇位继承法》规定,帝国皇帝继承人必须在在任皇帝陛下直系男性子嗣中产生,继承人产生办法将通过元老院和公民院代表分别选举出候选人,若是过半候选人皆为同一人,则皇位继承人自动产生,包括在任皇帝在内无权推翻元老院和公民院选举结果。
如果元老院和公民院选举出的候选人不同,则由在任皇帝选择决定。如果两院选举人均未获得过半漂票数,则由皇帝陛下在两院得票最多者中决定产生。根据《帝国皇位继承法》规定,皇位继承人必须要在第三名男性后嗣成年之后方可由两院投票决定来确定选举时间。若是在任皇帝突然驾崩,尚未来得及确定继承人,则直接由两院选举,两院合计得票最多者继任新一任皇帝。
721年9月,大唐帝国第一次皇位继承人选举产生,索非亚之子李守成在以工商势力占据绝对优势的两院都获得了半数以上选票击败最大敌手司徒玉真之子李横戈,成为大唐帝国皇位继承人——储君。
在整个选举中,李无锋保持了绝对中立,甚至在前两周便出巡梅利和西印德安地区,知道选举产生后一周方才返回帝都,并在返京之后立即宣布确认了李守成的继承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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