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无法指认。
既没有证人目击案发过程,也没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嫌疑人自首,却只承认对被害人进行了虐,而且是双方你我愿,并且坚决否认有过杀人的行为和故意。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是完全没有直接证据的。
而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足迹鉴定意见均为间接证据,只能证实部分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
当然,由于故意杀人案的特殊,被害人已经可能做陈述,嫌疑人也往往愿意自证其罪,直接证据的确易取得。而在没有直接证据的况,就要看现有的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得唯的结论。
到此时为止,证据链尚有两个环节缺损——
个是物证。
林旭辉坚决表示自己在被害人身亡之前就离开了案发现场。这说法,或许可以用现场的几枚脚码相符的血脚印证伪。案发之后,套房周边、别墅以及林旭辉家都被警方搜查过,始终没有找到染有血迹的衣服或者鞋子,也无法再作进步的比对。
另个就是供证存在的矛盾。
正如唐宁曾经提过的个问题:林旭辉在套房留了么多指纹和DNA,为什么单单掉当作凶使用的牛排刀上的指纹?
在这况,辩护律师的常规操作似乎应该是坚持主张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尽力争取退回补充侦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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