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外国都有过类似的现象:每当人们想要提出一种全新的概念时,往往要先从更久远的历史中寻找依据,即便新事物其实已经同过去有时有本质上的区别。例如文艺复兴借着古希腊的名义传播人文主义;康有为则以考据孔子真意的名义为变法正名。
在这个时代的法国,于离婚一事,期望得到自由的人士,也在用类似的方法——即推崇古罗马的离婚制。
传统上天主教视婚姻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联结。同古代中国一样,中世纪欧洲也是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否则也不会有罗密欧与朱丽叶。离婚非常困难,只有极其个别的情况除外:近亲婚姻、身体残缺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的婚姻、妻子通奸的婚姻、丈夫虐待妻子几乎致死的婚姻等。在大多数案例中,即便教会判决了解除夫妻关系,双方也不能再婚。有的夫妇干脆相互默许婚外情。
当然,这只是传统上和理论上。实际上,随着新教的思想冲击旧天主教会,以及民间纷繁复杂的具体需要,各地的教会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会不同程度地向世俗“低头”。
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社会思潮发生更进一步地转变。爱情自由、婚姻自由,逐渐为人们认同。风气变得越来越开放,而教会则远远跟不上步伐,离婚法也还没有出台。
不过,位高权重的人想要离婚,总是有办法的。贿赂教会就是办法之一。在教会权力鼎盛时期,他还得保证自己同教会的关系良好,否则可能连贿赂都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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