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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胶澳海关以及广州海关的奏本几乎同时抵京,所奏之事大体相同,都是报告此番先前回国之“八旗商号”船队所载之战利品关税事宜——按大清军规,但凡军队缴获的战利品,三分之一可留为军队自行在内部进行分配,余者一律上缴国库,此番“八旗商号”船队运回国的便是东瀛以及南洋所获之部分,尽管不是全部,可所获已是惊人至极,在胶澳海关报关的战利品总报价为两千万白银,而在广州报关的货物总价更是多达四千五百万两白银之巨,正因为数额巨大,两处海关皆不敢擅自做主,上本请仁和帝圣裁之。
大清的海关构成简单,税制也简单,基本上都是逢二十抽一,进出都是如此,比之国内的商业税的逢十抽一要低了一半,根本之原因就在于鼓励远洋贸易,尽管税率不高,可架不住量大,每年的关税收入都快赶上田赋之所得了,管控自是极严,一切行事基本都是按着规章制度在走,少有敢胡作非为的,基本上都用不着弘晴去操心,自有监察院那头在严格地考核着,此番之所以将报税事宜捅到了弘晴处,倒不是两处海关不作为,而是涉及到战利品的报关尚无先例可循,也缺乏这方面的立法,两处海关自是都不敢自作主张。
事情倒是谈不上有多大,能抽的税也不过就三百余万两而已,在弘晴看来,不过尔尔罢了,然则处置起来却是不能大意了去,毕竟这可是涉及到立法之事宜,一旦定下了先例,后头要改可就难了去了,正因为此,弘晴并未仓促下个决断,而是召集了诸军机大臣们商议了一番之后,这才下了旨意,一是对战利品之征税按寻常关税之一半征收,二么,便是让刑部尚书海涛尽快组织人手,完善相关律法,以为日后实施之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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