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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针对杰本索尼公司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一事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bamax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惟一目的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影,因此应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家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包括索尼公司从销售Bebamax录像机中获得的利润以及颁布禁止生产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禁令。
对此,索尼公司辩解称自己本身并没有录制两电影公司的电影,也没有直接侵犯版权人享有的任何一种专有权利,更没有明知侵权仍然“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法院经过年余时间的综合调查、取证,最终判断:第一,个人消费者使用Bebamax录像机在家庭中录制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并未构成版权侵权;第二,索尼公司制造并销售Bebamax录像机不应为他人使用录像进行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两家电影公司不服判决,进一步上诉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你笑什么?”
赛勒斯电影公司办公室里,安妮问道。
陆致远收敛笑容,“还记得我当时怎么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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