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王朝的督察院,和明王朝以及其他古代封建王朝的督察院可是不太一样!
大唐王朝的督察院,其职权只要有二,一个是就各类民间的案件提起公诉,一个是监察百官。
前者乃是督察院的基本本质工作,干好了是本分,干不好滚蛋!
而后者,却是属于加分项,督察院的官员们想要升官发财,基本就指望着能够抓到一个贪官,并成功定罪了!因为督察院的官员只能是内部升迁,而内部升迁的主要考量,就是督察院的官员们抓了多少贪官,多大级别的贪官。
如果一个府级督察院里的督察官,能够把当地的知府给定罪了,那么不用说的话,立马升官到省甚至直接调到中央去。
所以督察院里的官员们,闻见贪官的气味就跟闻见升官发财的味道一样,立马就扑上去了。
你去举报督察院举报贪官,人家督察院的官员们立马给你好吃好喝供着,如果这举报属实的话,督察院还给你发奖金呢!
如此也是造成了,很多情况下当地的督察院往往是和地方官府有着极大的矛盾,因为他们是天然对立的,督察院里的官员们想要升官发财,就得抓贪官啊。
当然了,上述只能说是一种最理想的情况,再好的制度都会人去破坏的,如果地方上的督查官员宁愿不要升迁,非要和地方官员狼狈为奸的话,那么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这个时候,只能是依靠督察院内部的巡察反贪机构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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