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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两份材料的对比,有温简的视新锐觉真正的经营数据,有温简当初提供的虚假数据,这一对比,几乎没有任何悬念,温简就是蓄意诈骗,无论主观,客观上都存在诈骗。
“温女士诈骗的行为不仅骗取了我们巨额的投资款项,并且对我们此次并购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恒盛资本被骗的数额,温简至少要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大家屏息等待温简方的律师舒听澜的陈述。
她一上来就否定了对方律师的指控,条理清晰说明
:“根据我方当事人温简提供的材料,视新锐觉与恒盛资本是合作关系,恒盛资本所提供的投资金额,并不是打到温简个人账户,而是打到视新锐觉的公账上,以做收购专用款。”她稍停顿,然后继续
:“这是当时双方就本次收购计划的所有来往材料,由此证明,我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定我当事人不存在诈骗,而是普通的经济纠纷案。”
对方律师当然也猜到她会以经济纠纷来辩护,当即提出反驳意见:
“在明知视新锐觉频临倒闭,更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时,利用作假的数据骗取我方投资,试问这不叫诈骗叫什么?”
舒听澜:“视新锐觉的经营状况在行业内有目共睹,且恒盛资本在决定投资之前,已派专业的审核人员入场审核,这种情况下,我方有理由相信,恒盛资本对视新锐觉的现状是充分掌握的,且认可的,才会决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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