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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章 早就有了你们自己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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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方大状以前搞过的那种。

我们虽然不是判例法而是成文法,但并不代表判例对于司法判决就没有任何意义。

谁也没想到,在舆论沸腾到了这样的地步之时,光明区法院没说话,反倒是最高法会站出来发这么消息。

当然,最高法并不是单独发这一个案例的,最高法“以案释法”经典案例,每一期都会做,而且对于案例的选用,并不会拘泥于时间,像是这一期,案例就有三个之多。

其中第一个是周毅和奇异公司付费超前点播的案件,第二个则是发生在汉南那边的一个案例,同样属于对民法典新增条款的运用。

也就是在过去被很多人诟病的“不收钱让人坐车出了事故还得全额赔”这个问题。

很多人最直接最朴素的理解就是,我是出于好心,所以让他搭车呢,结果现在出了车祸,我自己损失也很大,还得全额赔他钱?

这怎么想都觉得不对。

而新的民法典里就新增了“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定,从立法上直接确定了“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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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要注意,是“应当减轻”而不是“应当不赔”,你赔还是得赔的,但是不需要都赔,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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