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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章 罚与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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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日报》

公历一九一七年,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七,农历二十。

当日下午五时许,榷运局缉私二队盐警与第九混成旅步兵少校常贤,于水东大桥西桥头路段偶遇杆匪头目辛连科。

双方随之战起。缉私二队动用乾宁重机枪以及突火枪,联合常贤所领余江公共码头安保公司职员,…………

五时半,全歼杆匪,缉私二队队长常英所领盐警,牺牲三人。第九混成旅步兵少校常贤所领余江公共码头安保公司职员死伤过半,常贤以身殉国……

谨此沉重悼念第九混成旅步兵少校常贤,缉私二队盐警,及为社会和平,博治大同而牺牲性命的余江公共码头安保公司一众职员…………

特此公告,路人之所见“火龙”,实为缉私二队使用之突火枪,而非社会谣传怪力乱神之法术一流,…………

望社会民众万不可听信市井之流言,再蹈神功拳之覆辙……

…………

这是用来期瞒余江民众的。

缉私二队遮掩玄秘事务,镇守使公署隐瞒常副官独走之乱上行为,道尹公署和余江巡警厅掩饰自己治安不力之失职。

这一篇公告皆大欢喜。

缉私二队和常副官之间的火并,牵连甚广。人人在其中都有失职的一点,所以为了防止社会之口诛笔伐,商量后,便发了这一篇公告。

但是事还是那事,外界的躁动被这一篇公告消弭,但余江官场自身的大地震才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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