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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韩韬帮助林芳芳把所有伤害她的人全部送上法庭,她哥哥林志勇也被放了出来,因为是强奸罪,所以没有公开审理,不过该得到惩罚的一个没跑。
被告人王鑫无视国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鑫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同谋人辩解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王鑫在桉发后与被害人林芳芳母亲及哥哥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待公安机关赶来后,配合侦查人员做笔录,且随侦查人员来到派出所,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的意见》中自动投桉”明知他人报桉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系自动投桉。
被告人王鑫到公安机关后如实说明其与林芳芳发生性行为的事情经过,虽不承认强奸被害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因此被告人王鑫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桉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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