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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对于“流放”刑罚的使用,有一种说法是从秦汉时期开始的。到了南北朝的时候,统治者将“赦死从流”确定为量刑原则,流刑成为封建五刑之一。
隋唐时代,正式确立了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流刑居于第二位,处于死刑之下、徒刑之上的重刑地位,并一直沿用至清代。
清代早中期,官府将犯人流放到东北,主要是出于惩治罪犯、抗击沙俄入侵、维护统治这三个目的,属于强制进行的军事或政治性移民。
比如因文字狱流放到宁古塔吕留良家人,比如一柱楼诗案的鲁寿山、徐氏兄弟等人,这都属于政治犯;除此以外,还有大批的抢劫犯、诈骗犯、盗窃犯、以民告官(乾隆以前规定,以民告官赢了也要流放三千里)、革职罢免的官员及家属,乃至犯罪的太监和旗人。
宁古塔、三姓衙门、打牲乌拉、尚阳堡、奉天、黑龙江这些流放地点的设立,是根据不同的罪行来决定的。
比如尚阳堡(在辽宁开原县东四十里),顺治十四年清廷规定,凡私铸铜钱的,首犯和铸钱工匠处斩,从犯和知情人绞监候,而帮着卖钱的中间商、商户、小贩人等,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
再比如宁古塔,顺治十八年规定,所有涉及逆案的犯人发配宁古塔;到了康熙五年的时候,清廷规定所有贪赃的衙役被判流放的,发配宁古塔;康熙二十二年和二十三年,增加所有逃跑三次被抓的家奴、盗窃三次以上、免死减罪一等、拐卖人口、下药拐卖人口的,以及同案知情犯,一律发配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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