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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章 贪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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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弃后很绝情223-第二百二十三章贪官一个

若涵在思考,等拿到这笔钱后,该怎样处理这笔钱呢!

“公子,你不觉得一个小小的县令一时能够拿出十万两银子来,那很有问题吗?”吕大人捋捋胡须道。

“是啊,一个小小的县令,他一月的奉绿多少啊,才五十两左右,而他一下能拿出十万两,不有问题才怪,我估计他这个官都是买来的!”若涵猜测道。

(备注:古代官员的奉绿:尚书令仆和侍中、侍郎从少府中分离出来,并且形成尚书、门下、中书三台者,与曹魏职官九品制几乎同步推行。三公虽成虚荣,九卿职权衰落,可是这一官僚系统仍然存在,其原已具备的高等级秩石依旧保留,而三省六曹(或五曹、七曹)等实际执掌决策、政务等关键部门的重要官僚,多源出自少府,其相对卑下的秩品不可能遽行废止。新颁行职官九品等级制,既要反映职事的轻重繁简,又要照顾原职的等级关系;加上官僚机构中决策、政务、事务系列正处于调整完善的过程之中,机构、权限在不断增减、调整;而官分九品又无法包容秩石制时的18个左右的等级。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得不并行秩石、官品制。从而出现同品之中,秩石不一,同一秩石而分入不同官品以及职官给俸禄不依官品,仍从秩石和按官品而不按秩石占田荫客等错综复杂的矛盾现象。“官品制”发端于曹魏,至北魏太和末年颁布,官分九品,品别正从,行“一代之别制”,即按九品18等,抛弃秩石制而以官品定俸禄。此制,历北齐至隋、唐统一,推行于全国,一直沿袭至清末。自隋唐至清末的千余年间,基本上实行以官品品级发给俸禄的“品级制”。品级制的实施,以北宋颁布为界,又可区分为前后两期。隋唐以来,以本官(主要指职事官)品级颁发俸禄,有时另给虚衔加官以示尊荣;但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由皇帝差遣某官以“使”名执行某项任务,初为临时差遣,事毕复本官职任,在“使”任期并不改变以本官给俸的规定。唐中叶后,这种“使职差遣”日渐增多,任职时间益长,出现了“官与职分”、“名与实殊”的情况,北宋嘉祐年间定禄制,改变只依本官官品给俸禄的“寄禄制”,代之以主要依据本官,部分依据差遣职务定俸禄的“综合”给禄制。从而,一方面强化了官、职、差遣三者的分离,形成“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指文学职名,类似前代的加官)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洽内外之事”的局面,而洽内外之事的“使职差遣”,至明朝演化成为“知府”、“知州”、“知县”之类的正式官职。另一方面,这种“综合”给禄制,部分解决了“名与实殊”的矛盾,使官员的本官与职务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接近起来,有利于发挥“使职差遣”官员“洽内外之事”的积极。因此,的颁布也是我国俸禄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二)俸禄发放标准物的变化俸禄按等级颁给,俸禄的支付形式主要是实物和货币,辅之以土地和劳动力等。秦汉以至魏晋南朝属于秩石制时期,秩石制起源于战国,发给粮食,秦以石为最大量器,故以石表示官秩的等级。汉袭秦制,仍以年计俸,按月颁给。由于汉代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租、口赋,租收谷粟,赋纳铜钱,因此按月发放的官俸,实际上西汉大部分时间给钱,而东汉则是“半钱半谷”。魏晋时期,战乱频仍,社会生产严重破坏,实物交换盛行,官府财政收入主要是田租、户调,影响到官员俸禄的支付,经常是发放谷米、绢帛。南朝商品生产交换有所发展,田租、户调以及其他赋税收入,有的折钱,有的直接征收货币,因此,俸禄中货币实际支付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此外,为了优待官员,从西晋开始,正式按官品占田、荫佃客,以后形成定制(至明朝始废);又经常按春、秋两期赐给绢、绵。西晋给各级官吏“菜田”、“田驺”,到东晋,地方官授给“公田”,使用文武吏卜艺人耕种。诸如此类,都是官员俸禄的重要补充,其数量有时甚至超过正俸。北魏太和末年,历齐、周至隋初,俸禄仍给谷帛,属于实物俸禄制。州郡县等地方官则“依户给俸”,即据所领户数颁给俸禄,这是因为当时州郡县设置过滥,大小相差悬殊所致。但地方官“依户给俸”制对后之乱世颇有影响。唐代官员的俸禄,大致有禄米、俸钱、职田和禄力等项。以安史之乱为界,前期基本实行年禄、月俸双轨制,年禄给粮食,月俸主要给铜钱;后期基本上只实行月俸制。月俸虽仍以钱计算,但在支付时,常以谷帛等实物充给。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战乱不止,两税收入的钱,往往折布帛交纳,加上军费支出现钱甚多,使得官员月俸钱也只能常以谷帛充给。而职田、禄力,沿袭两晋南北朝,成为常制,前、后期仍给。宋代官员的俸禄大体可分为正俸、加俸和职田三大类。正俸包括俸钱、衣赐、禄粟。俸钱按月支给,自使相40万文,下至郢、唐、复州内品300文;衣赐按年颁给绫、绢、布匹;禄粟月给,使相200石,至入内班官1石。加俸主要有职钱和随从衣粮、餐钱等提供职钱给在京职事官,自6万至1.6万,随月支给,是正俸之外的一项固定收入。职田给外任差遣官,其数额多者40顷,少者7顷,“悉免其税”,雇人承佃,按乡原则“课租”收利。明朝官员俸禄仍由实物、货币和土地三部分组成。以洪武二十年(1387年)所定岁禄为“定例”,正一品岁禄米1044石,月给87石;从九品岁禄米60石,月给5石。岁禄本色虽以米计,但发放时却或以钞折米,或以绢折米,且京官与外官有別。至明中期,官员俸给分为本色、折色两种。“本色”(岁俸米)又分月米、折绢米和折银米,月米不分官品,每员1石;折绢米绢1匹当银6钱;折银米银6钱5分折米1石。“折色”仍以石计量,又分折银与折钞,各有不同的折算标准。明代俸禄由支本色(米)到本、折(绢、银、钞等)兼支,其主要原因在于仓粮不足、货币税和一条鞭法的实行。并由于“俸钞折色”之制的实行,而导致了官员俸禄的“歉薄”。明初曾赐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禄,但不久即行废止。至于边防武职官员的“养廉田”,大致与遏制将领任意垦荒、侵占官屯田有关,故“酌量职分轻重,定为等第”颁给,以便“与不伤惠,事体归一”。至清代,俸禄的支给,虽说是“银米兼支”,但主要以支银为主。俸禄的支给标准,也主要以银两来衡定。总之,俸禄支给,开始是实物(谷粮),继而是钱币,或实物、钱币、银两兼给(佐以土地等),最后是以支给银两为主。在实际支付时,则据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租赋)和支出的情况而时有改变。由于物价的低昂以及不同俸禄支给形态之间折算标准的不一,俸禄支给形态的变化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官员的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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