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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章:重办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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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漕司,便是京杭运河沿岸,设置专门管理漕运的官方司法机构。

明代漕运管理中的漕司、河道与地方,构成了漕运中征收、起运两大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

《明史·食货志》曾对三者的职权责任如此概括:

“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收,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粮船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座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制定时的想法本是让三者责权分明、相互制约,未成想却成为了如今这种相互推诿、彼此踢皮球的劣政现象。

更甚者,漕司长官上为河道办事,下又与地方粮长相沟通,对小民横征暴敛,屡有暴力执法之事。

但地方官府,多半也对这种事情屡见不鲜,见怪不怪,很少有地方官府将漕司与农户之间的冲突纳入自己管辖的范围。

漕司的人手虽然算不上是官军,但毕竟都是半正式的官差,相当于地方官府的白役,比杂役更高一等。

这些人,拥有统一的制服,人手配备一把锋利的腰刀,寻常小民就算鲜有聚众闹起事的,也都很快会被镇压。

农户们被漕司官差围在其中,很快就是心生怯意,抵抗极其微弱,连那中年男子,也被几名漕司官差左右擒住,按在地上,动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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