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但也可换成化建厂来起诉,但如果我*国不是适格被告的话,那么原告换成谁,都跟我*国本人没有关系,水泥厂虽然是我*国的,可如果我将水泥厂转让,那告什么都跟我无关。
谢文抓笔的手隐隐颤抖,谢锦程主张原告错误,时陌主张被告错误,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两人的观点,那么整个案都是无效的,那些什么被上诉人应缴付保险费等观点,压根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大前提一错,法院都不用伤脑筋去考虑诉辩双方的观点应否采纳,证据是否扎实,直接驳回起诉就完事。
谢文脑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还可以换成化建厂来起诉,或者出具证据证明化建厂实际上已被注销,市政府还是适格原告,可要是*国并非适格被告呢?他们这一方就要从头开始,起诉水泥厂,之前的工作,缴纳的起诉费、律师费都打水漂,这给他们造成的影响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
谢文头一回失了策,以致审判长问他还有什么补充意见时,他都没听到,还是主任碰了碰他,才回过神来。
然而话到嘴边,他竟然不知该怎么反驳,说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是假的,水泥厂的盖章也是假的?那就等于说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这诉讼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还诉什么?那说*国签字了,就认定他负有缴付义务?可合同及一系列证据表明,实际承租方是水泥厂,而非*国,*国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来就不负有缴付义务。就算不说告错*国这件事吧,对于时陌的第一个观点,有证据证明化建厂签收了停发保险金的通知书,难不成反驳说化建厂没收到,打赖皮死不承认?简直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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