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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5日,在Se7sen娱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引领下,我带着我的专职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驱车来到了Se7sen娱乐公司的办公大楼,受到了se7sen娱乐公司理事张真焕先生和首席经纪人李大中先生的热烈欢迎,各自心情愉快的开始了我们的关于签约问题之事宜的商谈。
根据昨天我和我的专职经济管家斯密斯先生和我的专职法律顾问金柔美女士的详细讨论,在确定不损害我自身利益及不影响Se7sen公司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我向se7sen娱乐公司理事张真焕先生提出了我签约的三个条件:
第一,我如果加入se7sen娱乐公司的话,我最多只能和se7sen公司签订三年的合同,但是保证se7sen娱乐公司拥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二,我是个工作比较懒散的人,希望一年的总工作量不超过六个月,剩余时间为我休息时间,自由安排。
第三,如果日后双方因一些不可预料之因素而发生分歧,以致解约,我只需缴纳签约费用的三倍款项,se7sen娱乐公司既可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
se7sen公司理事张真焕先生在听完我提出的三个条件之后,经过和法律顾问朴德源先生以及他们的首席经纪人李大中先生的短暂讨论,基本接受了我的条件,不过关于第三条需要略微修改一下,那就是把不可预料之因素改为在确认se7sen公司损害了我即张紫寒先生的个人利益或名誉的前提下,第三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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