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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恶,其恶加身;放祸,与祸同流。此非善行,此非善类。为祸者共诛之,放祸者共逐之,若不受逐则受诛,自古早有定议。”
——这是丁奇对白少流刚才那个假设的回答。
林太为触犯了共诛戒,证据确凿,被陆高乾撞破,此事无疑。
假如陆高乾是受到了林太为的威胁和逼迫,担心自身的安危而不敢告发林太为,这是另一种情况。
现实中经常有这种事,某人看见有歹徒行凶,不敢站出来阻止,发现了歹徒作恶的线索,也不敢报警揭发,害怕歹徒伤害到自已。
但陆高乾不属于这种情况,他也不应该是这种人。
陆高乾是昆仑修士,昆仑十三大派之一元朔门的弟子。类比上述情况,他相当于“体制内”的公务员,比如一名警官。
当时的情形,林太为斩杀侯念明之后已受伤,就算他不受伤,陆高乾的修为也比他高得多。林大为根本威胁不到陆高乾,陆高乾完全可以将其当场制住。
陆高乾却放过了林太为并为其隐瞒,任由其触犯共诛戒,斯为任恶。
在既有责任又有能力的情况下,任由他人作恶而无视,若人人如此,危害的是所有人,斯为放祸。
任恶,其恶加身;放祸,与祸同流。
不论其动机是什么,陆高乾根本就没有资格原谅林太为。假如作恶者连惩罚都没得到,人们又谈何阻止?
修行界自古也不是发生到过这种事,前人早有严密的问论,对此情况该怎么处罚也早有定议:为祸者共诛、放祸者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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